为进一步推进《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条例》)在我县的贯彻实施,根据禄丰县人大常委会2007年工作要点安排,在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国带领下,县人大常委会民族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分县人大代表,于2007年9月19日至21日,深入到勤丰镇、罗川镇、高峰乡、中村乡、县民宗局等乡(镇)和部门就全县贯彻执行《自治条例》工作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组采取听汇报、座谈和实地走访查看的方式进行。检查组对全县贯彻执行《自治条例》的工作表示满意,并对存在的问题和下步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自治条例》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自治条例》制定实施后,县人民政府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自治条例》,把贯彻《自治条例》作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维护团结,保持稳定的重要抓手,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有力地促进了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县人民政府政府始终高举民族团结进步的旗帜,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坚持不懈地在各族干部群众中进行党的民族政策和《自治条例》的宣传教育,实施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推进了全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健康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得到较快发展。县人民政府始终紧紧围绕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改善民族地区群众的生活水平,加快发展民族地区文化事业的目标,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改善各族人民的生产生活作为贯彻自治条例的首要任务来抓,认真落实《自治条例》中有关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建设的各项要求,结合民族地区发展的实际,充分发挥地方特色优势,创新发展思路,努力探索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思路和对策,制定了《中共禄丰县委禄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力地促进了全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通过积极努力,全县大部分民族地区水、电、路基础设施建设得到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
(三)社会各项事业得到长足发展。一是加大财政对民族教育的投入,确保教育经费逐年增长。全县民族半寄宿制小学由80年代的40个校点增加到2006年的95个校点,在校学生14637人,在校食宿学生6000多人,补助指标由2200人增加到5033人,补助资金从过去的13.2万元增加到了2006年的30.2万元;普通中学民族助学金补助由原来的8.8万元增加到14.65万元,合计补助资金达到了44.85万元,有效地缓解了指标不足和资金紧缺的问题。广泛开展扶贫助学等活动,保证少数民族贫困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积极协调农业、科技、民族等相关部门通过各种渠道举办实用技术培训班,组织开展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开展科技活动周等活动,大力普及科普知识,使大批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科技文化素质不断提高,成为建设家乡、建设新农村的骨干力量。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不断完善,医疗卫生队伍日益壮大,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疾病预防、计划生育等工作成效显著。
(四)大批少数民族干部茁壮成长。根据《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要求,加大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力度,少数民族干部队伍进一步壮大,为全县的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人才保障。一是通过优先安排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进入企、事业单位,每年从少数民族青年中招考国家公务员,增加少数民族干部人数。二是通过党校、大专院校、函授培训、挂职锻炼、考察学习等形式,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素质。三是按照“大胆培养、大胆提拔、充分信任、放手使用”的要求,积极选拔优秀中青年少数民族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壮大,素质明显提高。到2006年底,全县共有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1038人,占总数的17.7%;少数民族管理人员43人,占总数的30%;党政少数民族干部有353人,占总数的23.6%。
二、贯彻《自治条例》存在的问题
我县在贯彻《自治条例》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贯彻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对贯彻《自治条例》重要性认识不够。部分领导干部对《自治条例》的学习和贯彻执行重视不够,认识不足,对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研究不深,用得不活。一些单位和部门认为,学习贯彻《自治条例》是自治机关和民族工作部门、少数民族地方的事,缺乏学习《自治条例》的自觉性,依法行政能力不强,贯彻执行《自治条例》的主动性不够,工作方式和手段一般化,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致使有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没有落到实处。
二是民族地区由于历史、地理、自然等客观条件的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不够快,少数民族地区面大,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民族教育,民族文化和农村医疗卫生发展缓慢,贫困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口所占比例较大,持贫攻坚任务艰巨。
三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各民族之间因山林、土地、水源等引起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加强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社会稳定工作有待加强。
四是少数民族干部所占比例和民族机动金与《自治条例》中规定的比例还有一定差距。
三、今后工作意见
(一)广泛宣传,认真学习贯彻《自治条例》。《自治条例》为民族自治地区争取各方支持提供了保证,全县必须提高对《自治条例》的认识,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自治条例》作为普法的主要内容,并结合实际,深入调查研究,用好、用活、用足《自治条例》赋予的权利。要采取召开座谈会,开展知识竞赛,通过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形式,在全县掀起新一轮学习《自治条例》的热潮,要把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列入有关培训计划,努力提高各级党政干部和各族群众的法制观念、政治素质和工作水平。
(二)以加快发展为核心,认真贯彻实施《自治条例》。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按《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争取各项民族优惠政策、扶贫倾斜政策,把条款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与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的发展结合起来,增加民族机动金的投入,提高民族政策的到位率和利用率,加快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努力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全面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以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为关键,深入贯彻实施《自治条例》。要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抓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改善干部队伍结构,建设一支德才兼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具有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高素质的少数民族人才队伍,为振兴民族地区经济,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提供必要的人才保障。
(四)深入贯彻《自治条例》,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要坚持不懈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使各族干部群众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全面落实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巩固和发展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共同繁荣的社会义民族关系。继续正确处理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和各民族内部的矛盾,及时排查调处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坚决打击一切破坏民族团结的活动,推进“三个文明”建设,维护全县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大好局面。
(五)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加大《自治条例》贯彻实施力度。不断深化各级各部门对《自治条例》的认识,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思想,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加大《自治条例》贯彻实施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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