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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禄丰县人大网网页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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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禄丰人大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促进人大宣传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禄丰人大网》进行日常维护和内容更新。 第二条在禄丰人大网上不允许进行干扰网络使用、影响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 第三条禁止在禄丰人大网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 第四条任何个人不得盗用禄丰人大网的网络资源。 第五条禄丰人大网网络用户必须自觉遵守禄丰县人大常委会网络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委(室)必须对提供的信息负责,禁止在禄丰人大网上发布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要加强对禄丰人大网新闻传播和信息内容的安全管理。凡是发布在禄丰人大网上的内容都必须经县人大常委会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查,严禁刊载涉及国家及单位秘密的信息。 第八条严禁制造和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九条本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2007年5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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